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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周海花与陈旭东、吴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花,陈旭东,吴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457号原告:周海花,女,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陈旭东,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吴燕,女,现住安徽省淮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花与被告陈旭东、吴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海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所有权属被告吴燕坐落在淮北市相山区翡翠岛小区50号一单元301室房产,所有权证号为:14005275号,原告周海花并已提供房地产权利人赵秀芳所有的坐落在淮北市濉溪县城西村四里西队濉私自第3707号的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海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吴燕房产予以查封。二、房地产权利人赵秀芳所有房产予以查封。三、以上在查封期间可正常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损毁、典当、赠送等处分活动。查封期限三年,以上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在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仲伟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小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