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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牛某甲与牛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甲,牛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499号原告牛某甲。被告牛某乙。原告牛某甲与被告牛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甲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牛某甲负担。审判员  徐永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苗晓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