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10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冯亚男与许昌广莅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解冻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亚,许昌广莅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1082-2号原告冯亚男。被告许昌广莅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文峰路217号。法定代表人王栓柱。本院在受理原告冯亚男诉被告许昌广莅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天民初字第108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许昌广莅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冯亚男申请解除对被告许昌广莅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冯亚男申请解除对被告许昌广莅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许昌广莅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审 判 长 方群英人民陪审员 杜 娟人民陪审员 彭金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徐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