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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任路胜与潘高峰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路胜,潘高峰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1636号原告:任路胜。被告:潘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路胜与被告潘高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路胜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路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任路胜负担。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