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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魏安勇与李东平、李东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安勇,李东平,李东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398号原告:魏安勇。被告:李东平。被告:李东正。原告魏安勇为与被告李东平、李东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被告李东平归还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东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玮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魏安勇、被告李东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东平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8日,被告李东平向原告魏安勇借款300000元。2014年2月28日,被告李东平重新出具借条,载明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李东正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还款到期后两年。借条出具后,被告李东平已归还100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东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魏安勇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东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2615元,由被告李东平、李东正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由原告魏安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旭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