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怀涛与刘建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高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李怀涛。委托代理人王立伟,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伟。委托代理人窦立华、薛梦晴,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地址高碑店市南大街167号。负责人田文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快乐,该公司职员。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李怀涛与被告刘建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革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8日18时30分许,被告刘建伟驾驶的冀F×××××号轿车在高碑店市112国道张八屯路口处由东向南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原告李怀涛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怀涛受伤,两车损坏,发生事故后双方于同年2月10日在市医院报案。此事故经高碑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201502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刘建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怀涛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分别在高碑店市医院、高碑店市公安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侧6、8、9前肋骨折、头外伤后神经反应、腹部及腰骶部、右髋部软组织损伤,建议:休息一个月、一个月后复查胸部CT及肋骨重建、不适随诊,花医疗费4635.65元。另查明,被告刘建伟驾驶的冀F×××××号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5月27日至2015年5月26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刘建伟为原告垫付赔偿款及检查费共计1736元。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诊断证明、病历、用药清单、刘建伟驾驶证、冀F×××××号行驶证、保单复印件以及法庭审理笔录等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前赔偿原告李怀涛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69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前返还被告刘建伟垫付赔偿款1500元。三、原告李怀涛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此事故一次性了清,双方再无其他纠缠。四、案件受理费9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程革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