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何更清与广东电网梅州梅县供电局,广东电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79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何更清,男,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广东电网梅州梅县供电局。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法定代表人:徐君政,该局局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电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廖建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诉人何更清与被申诉人广东电网梅州梅县供电局、广东电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梅中法审监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何更清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5月12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民(行)监(2014)44000000453号民事抗诉书,认为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以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郑丽容代理审判员 何曲伟代理审判员 晏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