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与上海市振戎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华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629号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负责人王建平。委托代理人李菊。委托代理人汤明昊。被告上海市振戎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韶辉。被告上海华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光春。被告上海春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光春。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诉被告上海市振戎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华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春宇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于2015年5月28日以双方达成重组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30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77,305元,由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刘 霞代理审判员 殷唯青人民陪审员 陈幸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万冯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