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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边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边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夏某某,女,汉族,1977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彭某某,男,汉族,1970年8月131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阿洛佐实,男,彝族,住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某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夏某某承担。审判员  程学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