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周薛武与贾上游、周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薛武,贾上游,周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566号原告周薛武。委托代理人王华英。被告贾上游。被告周丽华。原告周薛武诉被告贾上游、周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30日,被告贾上游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借期从2014年1月30日至2014年12月30日。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方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1、由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22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1月30日计算至2014年12月30日,后续利息按约定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以上合计12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了主张自己的权利,原告提供了借条一张,二被告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一份。二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于2000年2月17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30日,被告贾上游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借期从2014年1月30日至2014年12月30日。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方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方提供的上述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贾上游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贾上游未及时归还借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等民事法律责任。二被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亦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及支付合法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贾上游、周丽华归还原告周薛武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00000元按月利率2%从2014年1月3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39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王宏宇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应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