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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黄月美与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朝山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月美,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朝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1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月美(曾用名黄爱英),女,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朝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程诗贵,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周良红,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月美与被上诉人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朝山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4)狮民一初字第00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黄月美于2015年5月11日以“因黄月美欲通过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维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月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月美撤回上诉,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上诉人黄月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慧 萍审 判 员 范 道 云代理审判员 戴 瑞 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查瑛(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