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谭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孙伟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孙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谭民初字第32号原告王建国。被告孙伟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国与被告孙伟涛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建国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建国负担。审 判 长 江海波人民陪审员 吕传政人民陪审员 董绍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