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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07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北京保盛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海淀售票处与北京明度腾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保盛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海淀售票处,北京明度腾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7254号原告北京保盛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海淀售票处,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0号银海大厦602室。被告北京明度腾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风雅园一区19号楼一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保盛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海淀售票处诉被告北京明度腾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六十三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杜春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