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诉被告山西金运达物流有限公司物权保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山西金运达物流公司,王志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49号原告:李明,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子县宋村乡。委托代理人:徐晓晨,山西忠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金运达物流公司。住所地:长子县鹿谷大街。法定代表人:郭成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和伟艳,女,1982年2月2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现住长子县南大街。被告:王志伟,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子县宋村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山西金运达物流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5年5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明负担。审 判 长 何江文人民陪审员 侯爱芝人民陪审员 申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