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阳执字第18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2012-1812民营发展局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华涛,莱阳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1812-2号申请执行人:闫华涛,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印刷小区。被执行人:莱阳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莱阳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莱阳市人民法院2009年10月2日做出的(2009)莱阳民一初字第420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莱阳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玉岱路185号莱房公字第0680号1号楼办公楼北楼一楼东4间房屋。二、续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但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续查封期限为36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振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