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恢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市南区第二支行与王孔砥、王迎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市南区第二支行,王孔砥,王迎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市南区第二支行。法定代表人尹兆宏,行长。被执行人王孔砥。被执行人王迎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市南区第二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孔砥、王迎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05)南民初字第20154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05)南民初字第201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劲松审判员 徐 勇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鑫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