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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贾宝志与焦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xx,焦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32号原告贾xx,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86XX****XX。被告焦xx,电话187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贾xx与被告焦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贾xx负担。审 判 长 冯 静代理审判员 徐 达代理审判员 苏 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耀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