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蒲执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骞丽珍申请被执行人刘鹏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骞丽珍,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蒲执字第00435号申请执行人骞丽珍,女,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华县柳枝镇孙庄村*组。被执行人刘鹏,男,198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洛滨镇马湖村**组。骞丽珍申请执行刘鹏离婚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20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应确认执行标的为2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2050元,被执行人刘鹏已将全部案款2050元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24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代审判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