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XX强与代万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强,代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279-1号申请执行人XX强,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代万胜,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沂南民初字第3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代万胜所有的位于沂南县苏村镇派出所北邻的房屋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雪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