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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黄健东与被执行人通化裕隆购物城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健东,通化裕隆购物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黄健东被执行人:通化裕隆购物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健东与被执行人通化裕隆购物城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通化裕隆购物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4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