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一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296号原告:姜某某,女,1980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梁山县。委托代理人:于雷,永吉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1月1日生,汉族,工人,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丽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