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阳执字第14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2014-1473宋晓东解车辆查封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兰,宋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1473-2号申请执行人李凤兰,女,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龙旺庄街道办事处南官庄村。被执行人宋晓东,女,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儒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兰与被告宋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3月10日查封了被告宋晓东鲁FDW9**轿车。现因案件执行完毕,需要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宋晓东鲁FDW9**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振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