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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民一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谢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1092号原告杨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愿意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某在案件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表现,其撤诉理由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4元,减半收取642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全春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文大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