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忠林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林,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554号申请执行人王忠林,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军,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35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忠林申请执行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军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10元、申请执行费9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因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逐步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进行了查控均无被执行人王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王忠林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其书面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重新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子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