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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恢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海军与刘维栋、王芙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1449号申请执行人:杨海军,男。委托代理人:金克发,男。被执行人:刘维栋,男。被执行人:王芙蓉,女。申请执行人杨海军与被执行人刘维栋、王芙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庄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庄民初字第37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51500元,案件受理费544元,执行费681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王芙蓉于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4227元,且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现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峰审判员 邓春荣审判员 刘文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