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677号原告:刘某某,女,1987年7月20日生,汉族被告:周某某,男,1983年4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常忠山,磐石市福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审判员 杨润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