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民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郭三宝诉肖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百米大道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三宝,肖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百米大道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634号原告郭三宝,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系延安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金,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负责人张玉东,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百米大道营销服务部。负责人马增飞,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根据原告所提供被告肖金的地址,向被告肖金送达应诉文书时,被告肖金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故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称被告肖金现住址不详,亦同意驳回其起诉。据此,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三宝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全额退还原告郭三宝。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贺银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