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新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宋文奎与邵贵臣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奎,邵贵臣,邵凤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新初字第00005号原告宋文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利学,系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贵臣,男,汉族。被告邵凤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文奎与被告邵贵臣、邵凤军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文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802.5元。审 判 长 刘丽平代理审判员 李计顺人民陪审员 张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