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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新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宋文奎与邵贵臣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奎,邵贵臣,邵凤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新初字第00005号原告宋文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利学,系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贵臣,男,汉族。被告邵凤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文奎与被告邵贵臣、邵凤军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文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802.5元。审 判 长  刘丽平代理审判员  李计顺人民陪审员  张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