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668号原告:刘某某,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陆某某,195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力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