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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668号原告:刘某某,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陆某某,195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力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