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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廖恩扬、汤家俊与庞佑平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恩杨,汤家俊,庞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达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廖恩杨,男,生于1977年6月6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汤家俊,男,生于1963年4月17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庞佑平,男,生于1962年1月21日,汉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廖恩杨、汤家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庞佑平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廖恩杨、汤家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廖恩杨、汤家俊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旭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