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郑辽华与胡林、尹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辽华,胡林,尹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404号原告郑辽华,公司员工。被告胡林,职业不详。被告尹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辽华与被告胡林、尹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辽华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辽华负担。审判员 吕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