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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4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怀志与李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怀志,李冬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4466号原告刘怀志,农民。被告李冬生,出生日期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怀志与被告李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怀志撤回对被告李冬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晨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骏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