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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003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卢曦、李昊轩、孙姗姗、李昊川申请执行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八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曦,李昊轩,孙姗姗,李昊川,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八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328-1号申请人卢曦,女,汉族,村民。申请人李昊轩,男,汉族,村民。法定代理人卢曦,系李昊轩之母。申请人孙姗姗,女,汉族,村民。申请人李昊川,男,汉族,村民。法定代理人孙姗姗,系李昊川之母。被执行人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八组。负责人李新选,系该组组长。卢曦、李昊轩、孙姗姗、李昊川申请执行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八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八组银行存款16万元,一次性给付卢曦、李昊轩、孙姗姗、李昊川每人各4000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费2450元由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八组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泾执字第00328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薛文安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毛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