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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玉林市福绵区金麒瑞服装厂与张文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林市福绵区金麒瑞服装厂,张文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140号原告玉林市福绵区金麒瑞服装厂,住所地:玉林市福绵区福绵镇开发区中段兴福路。法定代表人李锐光,厂长。委托代理人覃健文,广西国锐律师事务所。被告张文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玉林市福绵区金麒瑞服装厂诉被告张文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文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张文勇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林市福绵区金麒瑞服装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是2900元,由原告玉林市福绵区金麒瑞服装厂负担。审 判 长  陈 斌人民陪审员  张致华人民陪审员  黄君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