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4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沙秋野与黑龙江省屹峰饮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秋野,黑龙江省屹峰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481-1号申请执行人沙秋野,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屹峰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代表人迟屹峰,经理。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里劳仲字(2014)第378-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沙秋野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屹峰饮品有限公司给付工资8431.78元及赔偿金4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屹峰饮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沙秋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石审 判 员 许文彬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