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豫来民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侍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侍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豫来民初字第00424号原告侍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潘加甫,宿迁市宿豫区侍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侍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侍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侍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侍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小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