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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终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柴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某,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终字第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柴某某,女,汉族。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某自愿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聂 燕代理审判员  崔海霞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春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