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终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柴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某,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终字第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柴某某,女,汉族。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某自愿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聂 燕代理审判员 崔海霞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春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