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9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高金辉与辽宁北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莉敏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辉,辽宁北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莉敏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901-1号原告:高金辉,女,汉族。被告:辽宁北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莉敏。被告:王莉敏,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高金辉诉被告辽宁北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莉敏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272,63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同时担保人杜巍、杜容萱以其所有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X-X号(X门)、建筑面积411.38平方米房产为原告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杜巍、杜容萱所有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X-X号(X门)、建筑面积411.38平方米房产。二、冻结被告辽宁北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莉敏银行存款人民币2,272,63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 婷审 判 员 邹利利人民陪审员 刘玉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