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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安徽省六安恒源机械有限公司与合肥瑶海区佳佳钢丝绳批发部、仇付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六安恒源机械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佳佳钢丝绳批发部,仇付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六安恒源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佳佳钢丝绳批发部。负责人:仇付彬,经理。被执行人:仇付彬,合肥瑶海区佳佳钢丝绳批发部业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省六安恒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佳佳钢丝绳批发部、仇付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调查,两被执行人无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好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六民二终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武执行员 郑 如 国执行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