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李木楠,吉林省长春千皓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木楠,吉林省长春千皓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孙洪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李木楠,男,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吉林省长春千皓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双山村。法定代表人孙洪源,厂长。被告孙洪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木楠诉被告吉林省长春千皓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木楠撤回对被告吉林省长春千皓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孙洪源的告诉。案件受理费647.00元,减半收取323.50元,由原告李木楠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省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