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镜湖支行与王礼平、王益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镜湖支行,王礼平,王益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镜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阎永龙,行长。被执行人王礼平,男,汉族,1990年7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益海,男,汉族,1964年8月1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06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4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礼平、王益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礼平所有的小型车辆一辆。二、查封期限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本院不再续封,后果自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