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诉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朱玉国与安徽省亳州市夏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玉国,安徽省亳州市夏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诉保��第00006号申请人朱玉国,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龙山镇东山行政村朱庄自然村030号。身份证号34212419751001273X。委托代理人徐力,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省亳州市夏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现代城得意居西户。组织机构代码57853497-3。法定代表人曹文济,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玉国与被申请人安徽省亳州市夏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玉国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省亳州市夏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涡阳县紫光大道中段北侧盛世家园2幢605、705、805、905、1105、1205、706、701、1106、504室10套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朱玉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安徽省亳州市夏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涡阳县紫光大道中段北侧盛世家园2幢605、705、805、905、1105、1205、706、701、1106、504室10套房屋;二、对担保人孙洪提供担保的财产:对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世纪城徽杰苑3-1706住宅(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61026号、建筑面积137.55平方米)一处及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双岗二期12幢306、406室(房地权庐字第091719号、房地权庐共字第004409号、建筑面积370.96平方米)私有商办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永 远审 判 员 王淑��人民陪审员 潘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