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湖南大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泰达天易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大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泰达天易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湖南大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晓塘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柏光,董事长。被告泰达天易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示范区荷花路以东。法定代表人李建秋,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大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泰达天易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向原告送达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50元,逾期不交,本院将按撤诉处理。原告湖南大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七日内,未向本院补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未按受理案件通知书规定补交相关诉讼费,故本院视其自动撤诉。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易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林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