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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海法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亿洲航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丰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亿洲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丰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初字第664号原告:上海亿洲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仕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雨佳,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阙东丽,上海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湛江市丰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法定代表人:陈志均。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亿洲航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丰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书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文 静代理审判员  杨优升代理审判员  陈振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铭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