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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徐振伟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振伟,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3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振伟,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曹胜才,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旭日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范玉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海燕,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振伟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滨港民初字第3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振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曹胜才,被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海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31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退还上诉人徐振伟。审 判 长  强国琴代理审判员  王 珊代理审判员  孟 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继永速 录 员  周晓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