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湖南省宾利旅游运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12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法定代表人黄敏,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延芳,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许桂英,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湖南省宾利旅游运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B0020413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湖南省宾利旅游运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罚款人民币3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的证据中,车辆驾驶人陈述称是被执行人公司的司机,运输行为是公司的行为,但是没有证据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车辆驾驶人陈述的基本事实进行了调查核实,没有证明被执行人存在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因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一)和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深交罚决字第B0020413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对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邓晓琴审 判 员 罗毓莉代理审判员 谭晓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