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苏艳玲诉李云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艳玲,李云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780号原告苏艳玲,女,1985年7月25日生,汉族。被告李云成,男,1975年8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艳玲诉被告李云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艳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艳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苏艳玲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岭代理审判员 马红杰人民陪审员 周廷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关一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