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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苏艳玲诉李云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艳玲,李云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780号原告苏艳玲,女,1985年7月25日生,汉族。被告李云成,男,1975年8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艳玲诉被告李云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艳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艳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苏艳玲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岭代理审判员  马红杰人民陪审员  周廷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关一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