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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仁法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朱火有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仁法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绰号“病鬼”,男,1965年3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仁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仁化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仁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在家),2015年2月28日被仁化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在家)。辩护人朱伟强、黄玉初,仁化县法律援助处律师、实习律师。仁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韶仁检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朱伟强、黄玉初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日,仁化县黄坑镇曰庄村委会光明组村民刘某某以5000元山价向光明组获得“猪肝吊胆”山场的林木采伐权,并于同月2日以8000元转包给被告人朱某某。2014年8月9日至8月18日,朱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郑某某等五名民工到“猪肝吊胆”山场使用油锯对该山场的荒田及林地上的林木进行砍伐。经仁化县林业调查规划与资源资产评估中心测算,被采伐林木总蓄积为40.325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批山协议、欠据、归案经过、病历材料等书证,证人刘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测算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原来患有鼻咽癌,经过化疗、放疗后,现被诊断为颈部淋巴结继发恶性肿瘤放疗后,仍需继续治疗,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参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即时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仁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燕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