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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新法太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曾清秀与陈碧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太民初字第201号原告:曾清秀,女,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委托代理人:王金水,系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碧茵,女,汉族,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清秀诉被告陈碧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清秀在收到本院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因此,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远雷审 判 员  徐俏斌人民陪审员  辛海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梦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