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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杨寒淞诉陈用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寒凇,陈用芳,林阿娜,郭圆,山东瑞利塑胶有限公司,山东瑞星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816号原告杨寒凇,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陈用芳,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阴县。被告林阿娜,女,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蒙阴县。被告郭圆,女,198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蒙阴县。被告山东瑞利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法定代表人陈用芳,董事长。被告山东瑞星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徐象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寒凇与被告陈用芳、林阿娜、郭圆、山东瑞利塑胶有限公司、山东瑞星塑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用芳、林阿娜、郭圆、山东瑞利塑胶有限公司、山东瑞星塑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XXXX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用芳、林阿娜、郭圆、山东瑞利塑胶有限公司、山东瑞星塑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XXXX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金峰 更多数据: